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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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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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