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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7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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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税发〔200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参见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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