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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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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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