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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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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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