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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8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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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27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年度出口商品编码问题

企业在年底报关并于第二年结关的出口商品,如商品编码发生变化,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新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出口商品退税率等信息,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二、扩展商品编码问题

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 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 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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