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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6〕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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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20127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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