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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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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1994年全国涉外税收专业会议确定的1995年工作目标和方针,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土作,推动以申报、代理、稽查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将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清税源底数。各地要通过涉外税收稽查,对本地区涉外税源的分布和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力求使管理不及造成漏税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的检查,要把查处偷、避税大案、要案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充实涉外税收稽查队伍,规范稽查行为和内容,提高检查效率和效益。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在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税处罚偏轻、避税调整征税偏宽的问题甚为突出,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以致使某些纳税人(含外籍个人)屡查屡犯,既影响了年度检查计划的安排,又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因此,在今年的检查工作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税收法制,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屡犯者要从严惩处。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涉外税收稽查涉及范围较广,因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经贸、工商、商检、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实践证明,这是查处和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避税的重要途径。今年各地均要在继续总结部门间协调配合查处偷、避税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有关程序和规则,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四、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005号)的要求,认真完成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审计、检查指标。同时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特别是对采用非法手段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案件的检查。结合检查,对企业帐簿管理混乱的要进行整顿,适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纳税培训。对长期财务帐簿管理混乱。帐册凭证不全,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企业,除依法从严核定征税外,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要严厉处罚。

五、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通知》(国税发〔1994〕140号)的精神,继续做好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并将是否履行扣缴申报和如实申报境外收入作为检查重点。

六、要对转让定价税制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抓出成效。当前,反避税工作在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至今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这种状况,势必会给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造成可钻的漏洞。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审计调整指标。

七、确定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和重点、要具体、详尽、符合实际情况,并要层层落实。对年度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总结材料和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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