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0-12
【字体: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2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9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2010年第11号和2011年第84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