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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4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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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一〔1996〕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

二、对上述电力行业企业的特殊占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给予适应的免税照顾,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行业的企业专业生产电产品,主要为了供应社会用电,且输电距离远,线路长,变电站占地面积大,在电价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如对其全额征税困难较大,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而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其生产的电主要用于满足本企业内部的电力供应,不是为社会用电服务,且供电距离较近,这与专业电力行业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按前述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免税照顾。

三、请你局接到本批复后,对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并向有关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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