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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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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自荐)、笔试、加分、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税务系统外共有19名人员进入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考察范围(名单见附件)。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鉴定。考察鉴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务于11月15日下午15:00点前先以传真方式报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中心)。原件请同时特快专递。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 010-63545015,6354364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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