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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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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因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国务院统一调休公休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项工作不能按常规时限进行。为此,现就上述两个系统工作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已正式推广使用,该系统规定企业每月必须按时抄税,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报税处理,如不按时报税,该系统将自动锁死,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目前“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为10天,如需变动,必须通过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于企业报税前提前进行设置。该锁死期对“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不起作用。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庆节将放假7天,为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及报税工作正常进行,2002年10月份企业报税期将顺延至10月17日,因此,必须对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行重新设置,具体的设置方法是:

(一)各地征收机关务必于9月1日前,将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中锁死期“10”改为“17”,企业于9月1日至10日到报税子系统中报税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由系统自动写入企业IC卡,企业持IC卡进入开票子系统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自动生效。

(二)为保证以后月份报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征收机关必须于9月30日前,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将企业锁死期由“17”改为系统默认值“10”。

今后遇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按照上述设置方法,完成防伪税控系统锁死期的设定和恢复工作,特殊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各项工作,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税发〔2000〕20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见国税发明电〔2001〕52号文)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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