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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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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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