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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4〕1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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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优惠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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