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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6〕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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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粤财农〔2005〕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海印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印布料总汇有限公司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竞买了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广东商品展销服务中心100%的投资权益。上述交易中包括广东展销中心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一号的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上述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征收契税。计税价格依据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确定。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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