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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巡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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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巡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2006年4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国税党字〔200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巡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巡视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巡视工作,推进巡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巡视准备

(一)拟定计划。总局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根据总局党组部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含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情况,拟定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征求巡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呈报总局党组审批。专项巡视计划,按照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要求,由巡视办拟定并呈报总局党组审定。

(二)制定方案。根据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制定巡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巡视对象、巡视时间、巡视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巡视组组成人员等。

巡视工作方案由各巡视组制定。

(三)组成人员。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视组,确定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及组成人员名单。巡视组以巡视办人员为主,也可从其他部门和巡视工作人才库中抽调。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应根据工作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四)了解情况。巡视组可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自然情况、现实表现和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五)集中培训。根据巡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巡视组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六)下发通知。巡视办一般应在开展巡视前7天向被巡视单位发出巡视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视时间、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巡视组组成人员和被巡视单位有关准备事项。

二、巡视实施

(一)巡视预告。巡视组到达被巡视单位前,委托被巡视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局域网上发布巡视预告。主要内容包括:巡视时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巡视组组成人员、巡视组住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通报情况。巡视组到达被巡视单位后,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视工作的有关事宜,商定巡视工作安排,明确巡视工作要求。

(三)设意见箱。巡视组责成被巡视单位按照要求,在办公地点适当位置设置意见箱,巡视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启。

(四)巡视动员。召开被巡视单位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市(地、州、盟)国税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大会由被巡视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巡视组组长作巡视工作动员讲话;被巡视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做表态发言,提出配合巡视工作的要求。

(五)民主测评。巡视工作动员后,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可区分厅(局)级、处级和处以下干部等若干层次。要准确统计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对收回的民主测评表进行统计分析。

(六)听取汇报。巡视组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近年来的全面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税收执法、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专题汇报。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巡视组全体成员、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七)个别谈话。巡视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谈话对象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1谈话对象:省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局)级干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机关部分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和离退休干部。谈话面由巡视组确定。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加强"两权"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

3个别谈话可分组进行,一般应两人以上,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根据情况也可进行单独谈话;重要谈话记录要及时整理,并向巡视组组长报告。

(八)调阅资料。调阅被巡视单位有关原始资料及其他资料。一般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总局工作部署方面的有关资料;

2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记录等有关资料;

3财务管理、基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资料;

5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有关资料;

6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

7其他需要的资料。

调阅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九)走访了解。巡视组要走访当地主管税务工作的党政领导以及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听取他们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和意见。

1走访由巡视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一般应两人以上,随行人员要做好记录,整理后交巡视组组长审阅。

2走访由被巡视单位负责联系。

(十)实地调研。巡视组要有选择地到被巡视单位的下属单位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组织座谈会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十一)组织座谈。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召开机关部分干部群众、离退休干部和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由巡视组选定。

(十二)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无记名方式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抽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主要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抽样检查。

(十四)列席会议。巡视期间巡视组可列席被巡视单位的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十五)受理信访。巡视期间,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接待和记录,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十六)其他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采取其他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三、总结汇报

(一)梳理情况。巡视期间,巡视组应采取碰头会、汇报会等形式,及时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初步形成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评价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交换意见。巡视工作结束前,巡视组可与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待向总局党组报告后,按照总局领导的意见进行反馈;对一般性的工作问题,可与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沟通;对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性的问题也可进行必要的谈话。

(三)撰写报告。巡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形成巡视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巡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巡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巡视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

(四)巡视汇报。巡视工作结束后,向总局党组和主管局领导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四、成果运用

(一)反馈意见。根据总局党组或总局领导的意见,巡视组及时整理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征求意见。征求被巡视单位意见可采取派人当面征求意见或发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可视情况呈报局领导审定或直接形成正式巡视意见。

2反馈意见。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可采取派专人或发函的形式。派专人反馈巡视意见时,可视情况确定参加反馈的人员范围;发函反馈巡视意见,应要求被巡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受总局党组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检查整改。被巡视单位收到总局反馈巡视意见30日内,向总局党组上报整改方案,同时抄送总局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组织对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和实地调研等形式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和建议。检查整改结束后,向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反馈检查整改意见,同时,向总局党组汇报检查整改情况。

(四)信息交流。巡视办应加强与其他司局的沟通、交流,对有关司局提供的重要信息,要及时进行反馈。每次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司通报对被巡视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和巡视意见,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依据;将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转交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有关资料;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巡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向总局党组汇报后,按照总局领导意见,转交相关司局阅处或承办,有关司局应将办(处)理的情况向巡视办作必要的反馈或通报。

(五)资料归档。巡视组要及时整理巡视工作的有关资料,交巡视办综合处统一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巡视工作报告,复制的有关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的汇总资料,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来信来访来电记录,巡视意见,被巡视单位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巡视工作重要资料应留有备份。

五、其他

(一)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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