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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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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税务总局拟对全国国税系统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按照《通知》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和局内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含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并汇总填写《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于2008年5月28日前将纸质表格及依据复印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税务总局,电子数据上传至税务总局FTP/centre/财务司/支出处/清理职业资格收费目录。

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不得缺项不填。每一收费项目填写一行,收费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收费名称应填写规范的名称,不得使用缩写;如同一收费项目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应填写所有的标准;收费依据应标明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审批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并附相关依据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按填写顺序装订成册);收费起始时间和年度收费金额据实填写;上报单位应对收费资金管理形式现状进行详尽说明,并明确提出收费项目清理意见和资金管理形式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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