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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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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股份)股改上市和整体收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所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运输主业资产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铁集团向广深股份转让羊城公司广州至坪石段铁路运输资产过程中,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6.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广铁集团的资本公积金。广深股份收购羊城公司的资产,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股份整体转让羊城公司原管辖的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营资产、负债及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重组转让资产过程中有关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及其他业务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予以征免。

四、对广铁集团租赁给广深公司的铁路运输土地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五、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公司整体转让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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