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相关规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
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3
【字体: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