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0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