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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规范和降低手机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8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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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可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

(一)涉及型号核准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35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频段(含蓝牙功能)加收30%。增加工作制式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涉及进网许可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70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3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三)涉及3C认证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20000元。对充电器已单独获得认证的手机按85%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1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各检测机构收取上述检测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对检测不合格的,进行复检时不再另行收费。

三、各检测机构应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并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各种检测限定时间为:型号核准检测6个工作日;进网许可检测2G手机8个工作日、3G手机12个工作日;3C认证检测7个工作日(不含充电器认证检测)。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内(含5天)的减半收取检测费;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限定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项目,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检测和收费,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企业收费,严禁强制检测强行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检测。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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