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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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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全文于20151029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认真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加方便纳税人,决定对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实行当场办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实行当场办结的事项为《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所列事项范围内的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认定、申报征收、税收优惠3类,共22项。

二、对于本次实行当场办结的事项,由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人员对受理事项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对当场办结事项通过税收风险管理进行后续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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