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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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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注释:自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全文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于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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