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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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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6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有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系统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真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设计概算调整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及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账簿、报表;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器材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一,填报说明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补充报表

(1)基本情况补充表(建竣决补01表)

(2)交回低值易耗品清单(建竣决补02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

4.主要数据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根据规定接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在接到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须报如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证书)、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说明书和汇总表复印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20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本级行政财务部门初审。本级行政财务部门确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金额填列正确且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一致、上报资料齐全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局(系统财务管理部门)。其中,在立项时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总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上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按投资总额实行分级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批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应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相关单位应配合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不全的,应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7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材料;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以往基本建设资料不一致的,通知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或退回重新修改;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指标不一致及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限时上报;对审核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委托审计的部门,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

第十四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齐全,审计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在30日内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见附件三)。

第四章 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财政部或总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总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见附件四)备案后转省局;省局批复的,由省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填列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及产权登记手续。工程规模较大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决算批复前先行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并估价入账。待决算批复下达后再正式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手续,并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应将全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基本建设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原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说明(略)

3.×××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略)

4.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略)

5.《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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