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作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6-01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1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管理,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调整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下发的《免税图册》(总第1册至第50册,以下简称《历史免税图册》),至201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

二、《历史免税图册》中,符合免税条件并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5号)的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重新提交相关信息及资料。税务总局将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按规定进行核实,更新《免税图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