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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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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xls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0日

 

 

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税务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税收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条  规范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二)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维护税法权威与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不断增强税收法治观念。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数量、违法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条件等具体情形,依照《山西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基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依法成立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税务机关对其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应当在案卷中保存并载明。

第八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行政处罚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收执法人员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回避事项的,应当回避并依法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于特殊或情况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经同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可以作出与《执行基准》不一致的处罚决定。

作出与《执行基准》不一致处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执行基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认真研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只为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对违反本办法的执法行为,由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工作考核及相关责任追究,不构成其它机关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执行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执行基准》是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之前制定和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对税务行政处罚作出的规定与本办法和《执行基准》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和《执行基准》执行。

第十六条  制定本办法和《执行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修订、废止、失效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将适时对本办法和《执行基准》进行相应修订。

在对本办法和《执行基准》进行修订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和《执行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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