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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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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段废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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