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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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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已废止。参见:浙地税发〔2007〕69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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