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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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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6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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