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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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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机关”栏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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