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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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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已被《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我省定于2013年5月1日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4.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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