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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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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8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注:第四条“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附件《河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除标准》马铃薯淀粉标准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 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试点纳税人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出,对进项税额较大一次转出有困难的,可以报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分次转出,但转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五、其它事项按总局及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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