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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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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增值税发票申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领推行范围

申领人范围: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申领发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超限额领购发票用量暂不能网上申领。纳税人可自行计算最大购票数量,计算方法为:可申领数量=月限量-结存空白发票量。

二、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流程

(一)网上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网上申领方式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系统将自动验旧已开具发票,无需另行到办税大厅验旧)。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领购发票。具备条件的,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

(二)签收发票

选择物流配送的,纳税人接收邮寄发票地址、收件人信息应与辽宁税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收件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员,收件人签收时应向快递人员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当场核对收取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公章;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退还物流配送人员。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寄方式的纳税人需承担邮寄发票的相关费用。

 (三)下载电子信息

纳税人收到配送的纸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对无误后,下载所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即可进行发票开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适时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二)如遇问题,纳税人可联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运维服务商解决,或拨打12366咨询。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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