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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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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五、总分机构均设在本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

六、已经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税中心应及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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