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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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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联合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入的问题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等非经常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一)对属于海南省重点发展的十二个产业(不含房地产业)的核定征收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十二产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对应国税发〔2008〕30号文中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

旅游产业727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行业10

7852游览景区管理其他行业10

6110旅游饭店其他行业10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A农林牧渔业(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3

互联网产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10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业5

医疗健康产业83卫生其他行业10

金融保险业J金融业其他行业10

会展业7292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行业10

现代物流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7

油气产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行业10

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制造业5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制造业5

医药产业27医药制造业制造业5

低碳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制造业5

14食品制造业制造业5

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制造业5

16烟草制品业制造业5

18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造业5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造业5

21家具制造业制造业5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制造业5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制造业5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制造业5

33金属制品业制造业5

34通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5

35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5

36汽车制造业制造业5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制造业5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制造业5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业5

40仪器仪表制造业制造业5

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制造业5

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业P教育产业其他行业10

85新闻出版社其他行业10

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其他行业10

87文化艺术业其他行业10

88体育业其他行业10

(二)除上述属于海南省重点发展的十二个产业(不含房地产业)以外的核定征收企业,按照以下统一确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行         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6

二、制造业10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9

四、交通运输业10

五、建筑业10

六、饮食业8

七、娱乐业25

八、房地产业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10

不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30

九、其他行业18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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