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落实好核定扣除政策,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扩大试点行业为什么以适用投入产出法为主?
答:按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加工的试点纳税人优先适用投入产出法,其次是成本法。因为投入产出法相比成本法适用更广,扣除标准准确核定后,如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发生变化,可长期适用。成本法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且需要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因此,公告明确原则上采取投入产出法,对按该方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特殊企业(如企业属于原料多样、产品多样的情况),可按成本法核定。
三、对于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因是这些纳税人主要凭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上不具有特殊性,不存在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四、如何申请核定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财务明细数据;(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核定后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接到结果后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公告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耗用率按年核定,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五、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公告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副产品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只对主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这样一方面能避免多种产品使用一种原料的重复抵扣问题,另一方面也便于计算。对于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其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