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票单位必须是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持有国税部门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各基层国税部门要主动督促所辖区内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及时主动到所属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领购审批手续,凡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及未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格的企业,不得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在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各基层国税部门要对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所使用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要求企业先缴销作废旧版发票后,再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各县(市、区)局要作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户数的摸底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各市、州局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将省局通过35服务器(工具软件—税务软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程序)下传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制成光盘按照统计上报的户数下发到所属县(市、区)局免费发放给用票单位。软件光盘刻制费用在市州局“两费”中列支。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