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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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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委托邮政部门代开通用机打发票转换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进行税款代征,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如下公告:

一、代开发票地点

凡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国税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如: 餐饮业、娱乐业、建筑业、租赁及销售不动产。

五、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税收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七、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内容的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八、咨询电话

国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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