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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教育系统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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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涉税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教育系统涉及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行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均属于现行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范围,对其生产(出版)、销售(发行)上述货物应依法征收增值税。

二、对教育系统专门从事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发行工作的单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科(股)室兼办上述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可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积极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解决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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