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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3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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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上半年区局统一组织的全区税务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对部分工业性大型企业集团(如下设二级厂、矿的大型企业、集团企业及矿务局等,以下简称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及企业在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统一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妥,有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填写的税号、企业名称与实际不符,有的下属企业间互供材料等未作销项、进项处理等。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大型企业集团的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总机构和下属厂、矿企业均在一地的统一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原则上只对总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下属企业均使用总机构的名称和一般纳税人税号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

二、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确需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统一核算或不完全统一核算的大型集团企业下属厂、矿企业,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凡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总机构和内部其他企业的购销业务的涉税事宜,除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外,均应按独立企业对待。即:互供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应作购销处理,供货方应计提销项税额,否则,按偷税处理。购货方从大型企业集团外部或内部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和税号必须与本企业的实际名称和税号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为便于企业核算,对统一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总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中的进项税额可不作分配,直接在总机构抵扣;其发生的涉及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共同费用中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作分配(作销售),但对每笔业务涉税数额较小的(具体额度由盟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可不作分配,允许在总机构全额抵扣;内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凡设内部银行或总机构统一管理资金的,对购货方在月份内可不考虑资金是否支付,准予抵扣,但年末应支付完毕,凡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的,不得抵扣或全额抵扣,多抵部分应补缴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经税务稽查检查出的问题,按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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