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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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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取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供应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纳税人结存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2017年1月1日停止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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