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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列入即办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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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将正文中“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求,同时为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或多种。”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求,为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或多种。”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方便纳税人快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列入即办范围、即时办结。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求,同时为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或多种。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求,为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或多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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