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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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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 主管税务机关 ”;将附件1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承诺部分“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试点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

(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照规定报送有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的电子申报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按照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试点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试点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金额等一致的退(免)税电子数据。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五、试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未按照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或骗取出口退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主管税务机关因税务管理,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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