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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改《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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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现将《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转交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无法联系的情形除外)完成调查及处理工作,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受理举报部门。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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