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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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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西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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