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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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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鼓励检举发票违法行为,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第九条规定,现将检举发票违法行为奖励标准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检举发票违法行为,是指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二、对检举制造、加工假发票窝点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三、对检举出售、运输、购买假发票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四、对检举使用虚假发票、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五、协助抓获重大发票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或对案件查处有其他重要贡献的,给予500元至2万元奖励。

六、检举奖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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