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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简化省内纳税人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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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简化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现将纳税人在吉林省内跨市、县(区)变更登记流程(以下简称跨市、县迁移)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吉林省内涉及跨市、县迁移,只需办结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跨市、县迁移应填写《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三、纳税人提出跨市、县迁移申请后,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有空白发票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具软件中做“发票退回”;

(二)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做“办税厅抄报税”,同时要求服务单位制作空白电子数据,用于注销报税;

(三)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空白发票退回、注销税控设备;

(四)配合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未结案件,包括调查巡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违法违章等案件;

(五)结清当月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六)终止三方协议、注销发行Ukey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税务局;

(七)有出口备案资格的企业,变更出口企业资格备案。

四、纳税人办结第三条所列事项后,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工作,由迁入地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接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户籍迁移通知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解锁并重新发行税控设备(使用原税控设备)。

(二)重新签约三方协议、发行UKey证书,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也可通过税控设备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三)重新注册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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