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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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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本《基准》裁量阶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

三、《基准》中,“首次违反”是指拟作出处罚时,在本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单一、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处理等情形。

前款所称“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本《基准》中的同一“违法行为”。

四、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本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当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稽查局发送公函(无同级稽查局的,向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发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收到公函的稽查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函,列明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日期、简要案情、偷税数额、处罚金额以及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等。

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有关规定计算。

七、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时未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

八、省、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改正。市税务机关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评查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九、本《基准》中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称“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十一、本《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二、本《基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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