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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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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修改12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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