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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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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了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将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5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即办类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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