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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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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新的税务机关开始陆续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费)征收业务部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旗县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时统一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通过编号区分具体办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及编号与税务机关对应关系另行发布。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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